“农村闲置房”是指在农村没有人居住和使用的房屋。目前出现的大量长期空置的农村住房有两种情形:一是农村父母去世后遗留下来的房屋;二是农民进城后取得城市户口并在城市居住所空置的农村老宅。值得注意的是,长时间闲置的宅基地、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修建以及无人继承的房屋,村集体有权利将其收回。
为了重新规划农村用地,2020年出台了农村房产的新政策,对于农村闲置房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一户一宅”政策
“一户一宅”即:一户只准有一栋住宅,不再像以前那样一户多宅了。并且还要符合当地宅基地的标准面积和建房标准。
不过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实现户有所居的办法,包括宅基地一定程度的流转,多层安置房建设等。
2、村集体可收回后再分配
长时间闲置的宅基地、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修建以及无人继承的房屋,村集体是有权利将其收回的。村集体收回后,可以再分配给需要宅基地的村民。而且,这种情况下收回宅基地没有补偿。
3、可自愿退出宅基地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村民可以向村集体申请退出宅基地,村委同意后给予村民补偿。这一规定也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4、支持各地安排资金用于盘活利用奖励、补助 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业嘉年华、农博会等活动,向社会推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
新《土地管理法》同时也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关于闲置农宅有四类主流利用方式:
一是改造农村闲置房,开辟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二是创新流转制度,解决贫困户住房问题;
三是以经营理念盘活闲置房,即以出租的形式将农村闲置房屋租给企业、附近的打工者和某些特定群体;
四是发展特色旅游经济,通过激活农民闲置房屋等一系列农村要素,成为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积极投入乡村旅游的发展洪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