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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多宅的房屋怎么处理
东京的风 2022-07-06 来源: 乡情阿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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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提出“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是不受“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限制,也就是1999年1月1日之前出现在农村的“一户多宅”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可以依法获得宅基地确权。但是在1999年1月1日及以后,“一户多宅”多出来的宅基地是不能依法确权的。

那么,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农村出现的“一户多宅”问题,应该怎么办呢?

第一个办法:自愿“有偿”退出多余宅基地。

国家关于宅基地制度改革举措中提出,对于合法存在的一户多宅情况,在农村居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并且能够依法获得一笔退出补偿金,具体金额以当地政策补偿标准为主。

合法存在的一户多宅情况指的是:农民分户多出的宅基地、所有宅基地面积总和不超过当地限制面积的宅基地、继承父母的宅基地、户口回迁多申请的宅基地、村集体内部合法交易和转让获取的宅基地。

除此之外,对于非法获取的一户多宅的情况,比如以强制和欺骗手段占有的多余宅基地,既不能确权,也无法享受有偿退出的政策,还会被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个办法: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

农村居民并不享有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只是享有使用权。面对一户多宅的情况,多余的宅基地不能进行确权,所以多余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不能进行翻盖、加盖等建设行为,未来评估为危房的时候,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危房所属的宅基地。

与其如此,一户多宅的前提下,不如把多余的宅基地,流转(有偿出让)给村集体中需要宅基地的经济组织成员,既能获取收益,又能满足他人对宅基地的需求,还减少了农村土地自愿的浪费。

第三个办法:通过缴费的方式继续有偿使用。

“一户多宅”的情况是不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的(历史遗留问题除外),所以很多地区农村已经推出了有偿使用多余宅基地的政策,根据当地宅基地规划建设的面积标准,对超出限制标准的面积和多余的宅基地进行“按平方米收费”的方式征收费用,也就是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所以一户多宅的情况下,农村居民可以通过缴费的方式,继续行使对多余宅基地的使用权。

总结:农村“一户多宅”的问题,背后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是一户多宅不等于就一定是违法建筑,对于合法存在的一户多宅问题,既不会被责令限期拆除,也不会被强制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一户多宅的个人)可以通过自愿有偿退出、村集体内流转和自行缴费的方式,对多出来的宅基地行使合法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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